為了更好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為大家梳理了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6問6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中提到此政策是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請問個體工商戶能否享受此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因此,該政策適用主體為適用3%征收率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區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問題二: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
問題三:
我是個體工商戶,之前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經營規模擴大,于2022年8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9月1日生效。那我在2022年10月征期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時,如何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因此,您在2022年10月征期申報7-8月的“六稅兩費”時,可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申報9月的“六稅兩費”時,可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四:
我是一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請問本次社會保險費可申請緩繳政策時間是什么?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持續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藏人社發〔2022〕64號)(以下簡稱“藏人社發〔2022〕64號”)規定,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免收滯納金。
根據《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藏醫保〔2022〕48號)規定,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承諾即可享受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政策。緩繳期限為2022年8月至10月,共計3個月,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生育保險同步實施緩繳政策。
因此您商戶可以同時享受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緩繳政策,只是緩繳期限不一致。
問題五:
我是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請問本次社會保險費可申請緩繳政策時間是什么?
根據(藏人社發〔2022〕64號)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日前進行補繳,逾期不再補收。繳費基數按2023年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問題六:
西藏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西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藏財稅〔2019〕14號)第一條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延長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藏財稅〔2022〕5號)第一條規定,該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