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營造優良發展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西藏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吊銷未注銷企業,是指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之后未依法組織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
經各地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但未依法組織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視為吊銷未注銷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事中事后監管相關規定,開展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工作,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各地(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吊銷未注銷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對符合條件的吊銷未注銷企業予以強制注銷。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企業監管機構(企業信用監管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法制機構負責法律指導和執法監督。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加強與當地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法院、發改委、人力社保、自然資源、稅務等部門協調溝通,形成監管合力,全面推進吊銷未注銷企業事中事后監督制度的落實,保證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順利開展。
第五條 各地(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建立吊銷未注銷企業定期清理機制,對屆滿一定期限的吊銷未注銷企業分別列出清單,核實是否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是否能取得聯系等情況。
第六條 對于吊銷營業執照后屆滿三年且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取得聯系的未注銷企業,辦理該企業登記注冊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催告股東(投資者)、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組織清算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對于吊銷營業執照后屆滿三年但能取得聯系的未注銷企業,辦理該企業登記注冊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通知其股東(投資者)、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組織清算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條 經催告、通知后,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為其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經催告、通知后滿六個月,仍不辦理吊銷未注銷企業清算組備案手續或者申請注銷登記的,辦理該企業登記注冊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強制注銷。
第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作出強制注銷決定前,應當向當地人民法院獲取有無在訴案件和待執行案件的證明;向當社保管理機關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獲取是否存在在繳社保人員和拖欠工資記錄的證明;向當地自然資源管理機關獲取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是否存在欠繳稅費和發票領用信息的證明。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吊銷未注銷企業,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發布擬予強制注銷的公告或者通知: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已屆滿三年的;
(二)無欠繳稅費(滯納金)、罰款、未領用發票或已繳銷全部領用發票的;
(三)無在繳社保人員和拖欠工資記錄;
(四)無登記在冊的不動產權利,無有效存續的知識產權;
(五)無在訴案件或者待執行案件,無股權被凍結情形。
第十一條 因吊銷未注銷企業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取得聯系的,本辦法第十條的擬予強制注銷公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對能夠取得聯系的吊銷未注銷企業,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當事人擬強制注銷的意見,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聽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理由成立的,涉及該當事人的本次強制注銷程序終止。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聽證或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陳述申辯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時作出強制注銷的決定,制作強制注銷企業決定書。
強制注銷企業決定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作出強制注銷登記的事實和證據;
(三)作出強制注銷登記的法律依據;
(四)強制注銷登記的法律后果;
(五)不服強制注銷登記,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強制注銷登記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強制注銷企業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十四條 強制注銷企業決定書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進行送達。公告送達的,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 自強制注銷企業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被強制注銷企業的主體資格終止,并在企業登記注冊業務系統中操作強制注銷手續。
被強制注銷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副本)予以收繳;無法收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宣布作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撤銷強制注銷決定,恢復該企業為吊銷未注銷狀態:
(一)利害關系人認為強制注銷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二)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現強制注銷決定確有錯誤的。
第十七條 企業被強制注銷后,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清算義務人依法組織清算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按照相關企業類型的登記法律法規辦理。同時在企業登記注冊業務系統中將企業狀態由強制注銷修改為申請注銷。
第十八條 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直接向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者清算組提出。
第十九條 企業被強制注銷后,其企業名稱自企業終止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請注冊;屆滿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注冊使用。
第二十條 第三人已經注冊使用被強制注銷企業的名稱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恢復吊銷未注銷狀態時,只恢復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再保留企業名稱。
第二十一條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已終結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按照相關企業類型的登記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等,按照有關企業檔案管理的規定,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1-7-23 11:14:15
(文章來源: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