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明確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的規定,制定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
第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生產經營者。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固定從業人員不超過7人;
(二)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飲料、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產品的全類別全品種禁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餅干、酒類、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糕點、豆制品禁止品種詳見《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四條 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經營規模小,經營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小餐飲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二)從事餐飲服務;
小餐飲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五條 小餐飲店禁止加工經營下列食品:
(一)禁止加工制作裱花蛋糕、生食水(海)產品、生鮮乳飲品(發酵乳、奶酪除外)等風險較高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禁止經營自釀酒;
(四)法律、法規禁止加工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六條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經營規模小,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
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二)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
小食雜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第七條 小食雜店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自釀酒、散裝食用油;
(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八條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無固定店鋪,且在集中交易市場以外經營;
(二)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
在政府依法劃定的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的經營地點、時間內經營的食品攤販實施登記管理。
第九條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自釀酒、散裝白酒、散裝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雜糧汁、乳制品(發酵乳、奶酪除外)、裱花蛋糕;
(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文件規定的禁止目錄,如需增加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須于每年7月1日前逐級上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整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 本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