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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西藏電信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的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西藏電信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西藏自治區電信企業存在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在總機構未及時抵減完畢的情況,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負擔。為避免發生此類情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商區財政廳后決定將西藏自治區電信企業分支機構的增值稅預征率由1%調整為0。
二、公告制定的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第十四條規定,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三、主要內容
明確了西藏自治區電信企業(包括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西藏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區分公司)分支機構預征率由1%調整為0。
四、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稅款所屬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