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是買賣雙方協議商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應用指南,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新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
二、增值稅
原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否已經發生,即使未開票,也需要繳納增值稅。
【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如企業2021年12月份收到房租預收款,房租的租賃期2022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即使沒有給承租方開票,也需要于2021年12月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原則: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否已經發生,即使會計未做收入,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上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如果租賃合同約定2021年12月份一次性收取房租,企業可以選擇定2021年12月份全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也可以在租賃期2022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例】《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如企業2021年12月份收到銷售商品預收款,且2021年12月份發出商品,則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如果2021年12月份未發出商品,即使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提醒】要區分是真正的應收到賬款(如提供服務過程中,按照合同的應收賬款),還是預收賬款,如果是應收到賬款,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不一樣。
【結論】預收賬款是否確認會計/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收入要具體業務具體分析。